场内专用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申报业务指南
一、办理事项名称
1、场内专用机动车辆验收检验(以下简称:验收检验);
2、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检验(以下简称:定期检验)。
二、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4、《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
5、《非公路用旅游车技术条件》
三、实施验收检验及定期检验的主体
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服务对象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单位或个人。
五、申报验收检验的条件
1、场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单位或个人;
2、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安全监察范围内并且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场内专用机动车辆。
六、申报定期检验的条件
1、场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单位或个人;
2、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安全监察范围内并且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场内专用机动车辆;
3、申报定期检验的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应为已注册登记、领取《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在用场内专用机动车辆。
七、申报验收检验材料目录
1、南京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申请表;
2、制造单位及施工单位资质许可证明文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等场内专用机动车辆技术资料。
注:以上材料如是复印件需加盖相应单位公章(个人申请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八、申报定期检验材料目录
1、南京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申请表。
注:使用单位加盖公章(个人申请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九、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江苏省在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测收费标准》
【苏价费函[1997]37号/苏价费函[2004]227号】
【苏财综[1997]4号/苏财综[2004]168号】
【苏劳护[1996]64号】
十、办理机构及办理地点
1、办理机构: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2、办理地点:
(1)苏发大厦:秦淮区洪武路340号苏发大厦四楼;
报检电话:84650861;取报书电话:86228562。
(2)河西质监大厦:建邺区嘉陵江东街3号质监大厦一楼;
报检电话:86673525。
(3)江南检验中心:江宁区诚信大道1828号南京质量技术检测中心一楼;
报检电话:87120170;取报书电话:87120172。
(4)江北检验中心:六合区化工园天圣路150号一楼;
报检、取报告书电话:58397368。
(5)江北新区检验中心:南京市浦口区万寿路15号工大科技产业园C2幢201室;
报检、取报告书电话: 58151003。
十一、验收检验程序、法定期限
(一)申报
申报单位报送第七项所列材料。
(二)受理
1、受理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报单位更正后重新申报;
2、对符合第五条申报条件的申报单位或个人,在申报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后交纳验收检验的有关费用,并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
(三)检验
检验人员在接到验收检验任务后按照相关要求进行验收检验。对于验收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检验人员按照规定出具相应的意见通知书。
(四)检验报告的出具
本检验机构在验收检验(包括对整改情况的确认)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十二、定期检验程序、法定期限
(一)申报
申报单位报送第八项所列材料。
(二)受理
1、受理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报单位更正后重新申报;
2、对符合第六条申报条件的申报单位或个人,在申报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后交纳定期检验的有关费用,并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
(三)检验
检验人员在接到定期检验任务后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对于定期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检验人员按照规定出具相应的意见通知书。
(四)检验报告的出具
本检验机构在定期检验(包括对整改情况的确认)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五)复检
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受检单位应按照规定要求对不合格项目整改后重新申报定期检验。
十三、检验报告、证书及合格证标志的领取
申报单位或个人在受理部门领取检验报告、车牌及安全检验标志,并书面签收。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申报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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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 2017-05-25 13:34:00 显示时间2017-05-25 13:34:00
一、办理事项名称
1、起重机械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
2、起重机械定期(首次)检验(以下简称定期检验)。
二、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3、《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
4、《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三、实施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的主体
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服务对象
起重机械施工单位(含安装、改造、维修单位)、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个人。
五、申报监督检验的条件
1、起重机械施工单位;
2、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安全监察范围内并且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
3、施工单位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要求办理了施工告知书手续。
六、申报定期(首次)检验的条件
1、起重机械产权单位(首次检验)使用单位或个人;
2、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安全监察范围内并且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
3、申报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应为已注册登记、领取《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在用起重机械,并且经过单位自检。
七、申报监督检验材料目录
1、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申请表;
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者许可受理决定书等许可证明;
3、安全保护装置和电动葫芦型式试验证明;
4、整机型式试验证明或者样机型式试验申请表;
5、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书;
6、设备购销合同、施工合同和施工方案。
如上述资料为复印件的,必须加盖施工单位的公章。
八、申报定期(首次)检验材料目录
1、产品设计文件(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电气原理图、液压或者气动系统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
2、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包括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
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必要时提供型式试验报告);
4、安全保护装置和电动葫芦的型式试验证书(必要时提供型式试验报告);
5、整机船运证明、照片等资料(以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起重机械)。
以上资料凡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注:使用单位加盖公章(个人申请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九、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1、《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部分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的函》
【苏价费函[2004]227号苏财综[2004]168号】
2、《江苏省在用起重机械检测收费标准》
【苏价费函[1997]37号/苏价费函[2004]227号】
【苏财综[1997]4号/苏财综[2004]168号】
【苏劳护[1996]64号】
十、办理机构及办理地点
1、办理机构: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2、监督检验办理地点:
(1)苏发大厦:秦淮区洪武路340号苏发大厦四楼;
起重机械报检电话:84650861;取报书电话:86228562。
(2)河西质监大厦:建邺区嘉陵江东街3号质监大厦一楼;
报检电话:86673525。
3、定期检验办理地点:
(1)苏发大厦:秦淮区洪武路340号苏发大厦四楼;
起重机械报检电话:84650861;取报书电话:86228562。
(2)河西质监大厦:建邺区嘉陵江东街3号质监大厦一楼;
报检电话:86673525。
(3)江南检验中心:江宁区诚信大道1828号南京质量技术检测中心一楼;
报检电话:87120170;取报书电话:87120172。
(4)江北检验中心:六合区化工园天圣路150号一楼;
报检、取报告书电话:58397368。
(5)江北新区检验中心:南京市浦口区万寿路15号工大科技产业园C2幢201室;
报检、取报告书58151003。
十一、监督检验程序、法定期限
(一)申报
申报单位报送第七项所列材料。
(二)受理
1、受理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报单位更正后重新申报;
2、对符合第五条申报条件的申报单位或个人,在申报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后交纳监督检验的有关费用,安排检验人员开展监督检验相关工作。
(三)检验
检验人员在接到监督检验任务后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对于监督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检验人员按照规定出具联络单或意见通知书。
(四)检验报告的出具
本检验机构在监督检验(包括对整改情况的确认)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十二、定期(首次)检验程序、法定期限
(一)申报
申报单位报送第八项所列材料。
(二)受理
1、受理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报单位更正后重新申报;
2、对符合第六条申报条件的申报单位或个人,在申报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后交纳定期检验的有关费用,并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
(三)检验
检验人员在接到定期检验任务后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对于定期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检验人员按照规定出具相应的意见通知书。
(四)检验报告的出具
本检验机构在定期检验(包括对整改情况的确认)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五)复检
对于检验有不合格项的起重机械,受检单位应按照规定要求对不合格项目整改后申报复检。
十三、检验报告、证书及合格证标志的领取
申报单位或个人在受理部门领取检验报告、证书及安全检验标志,并书面签收。
电梯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申报业务指南
作者 来源
创建时间 2017-05-25 13:32:50 显示时间2017-05-25 13:32:50
一、办理事项名称
1、电梯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
2、电梯定期检验(以下简称定期检验)。
二、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及第1号修改单
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及第1号修改单
5、《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及第1号修改单
6、《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及第1号修改单
三、实施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的主体
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服务对象
电梯施工单位(含安装、改造、维修单位)、使用单位。
五、申报监督检验的条件
1、电梯施工单位、使用单位;
2、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安全监察范围内并且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电梯;
3、施工单位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要求办理了施工告知书手续。
六、申报定期检验的条件
1、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
2、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安全监察范围内并且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电梯;
3、申报定期检验的电梯应为已注册登记、领取《电梯使用登记标志》的在用电梯,并且经电梯维保单位自检合格。
七、申报监督检验材料目录
1、南京市电梯、起重机械监督检验申请表;
2、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或改造、重大维修合同;
3、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原件);
4、制造单位及施工单位资质许可证明文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等电梯技术资料。
注:以上材料如是复印件需加盖相应单位公章
八、申报定期检验材料目录
1、南京市电梯检验申请表。
注:使用单位加盖公章。
九、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1、《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部分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的函》
【苏价费函[2004]227号苏财综[2004]168号】
2、《电梯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苏价费函[1997]37号/苏价费函[2004]227号】
【苏财综[1997]4号/苏财综[2004]168号】
【苏劳护[1996]64号】
十、办理机构及办理地点
1、办理机构: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2、监督检验办理地点:
(1)苏发大厦:秦淮区洪武路340号苏发大厦四楼;
电梯报检电话:84403110;取报书电话:86228562。
(2)河西质监大厦:建邺区嘉陵江东街3号质监大厦一楼;
报检电话:86673525。
3、定期检验办理地点:
(1)苏发大厦:秦淮区洪武路340号苏发大厦四楼;
电梯报检电话:84403110;取报书电话:86228562。
(2)河西质监大厦:建邺区嘉陵江东街3号质监大厦一楼;
报检、取报告书电话:86673525;
(3)江南检验中心:江宁区诚信大道1828号南京质量技术检测中心一楼;
报检电话:87120170;取报书电话:87120172。
(4)江北检验中心:六合区化工园天圣路150号一楼;
报检、取报告书电话:58397368。
(5)江北新区检验中心:南京市浦口区万寿路15号工大科技产业园C2幢201室;
报检、取报告书电话:58151003。
十一、监督检验程序、法定期限
(一)申报
申报单位报送第七项所列材料。
(二)受理
1、受理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报单位更正后重新申报;
2、对符合第五条申报条件的申报单位,在申报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后交纳监督检验的有关费用,安排检验人员开展监督检验相关工作。
(三)检验
检验人员在接到监督检验任务后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对于监督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检验人员按照规定出具意见通知书。
(四)检验报告的出具
本检验机构在监督检验(包括对整改情况的确认)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十二、定期检验程序、法定期限
(一)申报
申报单位报送第八项所列材料。
(二)受理
1、受理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报单位更正后重新申报;
2、对符合第六条申报条件的申报单位,在申报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后交纳定期检验的有关费用,并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
(三)检验
检验人员在接到定期检验任务后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对于定期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检验人员按照规定出具意见通知书。
(四)检验报告的出具
本检验机构在定期检验(包括对整改情况的确认)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五)复检
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电梯,受检单位应按照规定要求对不合格项目整改后重新申报定期检验。
十三、检验报告、证书及合格证标志的领取
申报单位或个人在受理部门领取检验报告、证书及安全检验标志,并书面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