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车新检规主要变化内容场车新检规主要变化内容
1. 检验规则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81-2022)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N0001-2017)、《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6号)同时废止。
2. 调整叉车的定期检验周期
在用叉车的定期检验每2年1次;在用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定期检验每年1次。
注:检验报告中的下次检验日期精确到月,只填写至下一检验周期对应年度的当月。下次检验日期以首次检验或者停用后重新检验的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不因逾期检验而变动。使用单位确有需要且与检验机构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适当调整下次检验日期,但不得延长检验周期。
3. 调整检验结论的判定
(1)本规程规定的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合格”;
(2)本规程规定的检验项目存在不合格项的,判定为“不合格”;
(3)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如需继续使用,整改后向原检验机构重新申请检验。
注:不存在复检。
4. 新增安全操作规程
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且在本单位贯彻实施。安全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出车前进行试运行检查,并且做好记录;
(2)遵守作业场所内的限速规定,严禁超速行驶;
(3)叉车不得载客运行(设有搭载随乘人员设施的车辆除外,此时搭载人数不得超过允许随乘的人数);
(4)行驶和作业时佩戴安全带(如果有);
(5)车辆转弯、进出库门等须减速行驶;
(6)严禁在货叉上站人或者利用货叉起升载有人员的装置;
(7)叉车司机视线不良或者受阻时,倒车低速行驶或者在专人指挥下低速行驶;
(8)严禁超载;
(9)身体过度疲劳、饮酒后或者患病有碍操作安全时,严禁操作车辆。
5. 新增叉车的安全监控装置
(1)乘驾式电动叉车、电液换向的乘驾式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电液换向的乘驾式内燃侧面式叉车应当设置司机坐(站)姿状态感知系统,当司机不在正常操作位置时,车辆不能进行动力运行,即使操纵载荷装卸控制装置,也不应当出现门架的倾斜和货叉架的移动;当司机回到正常操作位置,但没有进行额外操作时,动力运行、门架的倾斜和货叉架的移动均不应当自动发生;
(2)应当设置司机权限信息采集器,通过指纹、虹膜、人脸特征等生物信息或者磁卡等与个人身份信息唯一绑定的媒介,验证司机操作权限,当该采集器失效、拆除或者司机信息不正确时,车辆不能启动。
(3)自2023年12月1日起,新生产出厂的叉车必须按照新版规程的要求安装安全监控装置。检验机构实施定期(首次)检验时,检验项目应当包含安全监控装置检查。同时,鼓励制造单位积极推动产品升级,提前安装安全监控装置。
(4) 对制造日期在2023年12月1日前的叉车,不要求必须安装安全监控装置,定期(首次)检验可以不包含相应项目。但对安装有安全监控装置的上述叉车,定期(首次)检验应当包含相应项目。同时,鼓励使用单位按照新版规程的要求,对在用叉车加装安全监控装置,提高使用安全性。
6. 调整了场车倒车蜂鸣器和叉车后视镜要求
(1)乘驾式叉车和观光车辆应当设置由司机控制、能够发出清晰声响的警示装置(至少包括喇叭、倒车蜂鸣器),其中,设计为司机侧站或者侧坐驾驶的叉车可不设置倒车蜂鸣器;
(2)观光车辆应当在左右各设置一面后视镜,坐驾式平衡重式叉车和侧面式叉车应当设置一个或者多个后视镜。如果采用摄像显示装置代替后视镜,应当能满足后视镜的同等功能;
侧面式叉车货叉侧和额定起重量大于10000kg的坐驾式平衡重式叉车后方还应当设置视频监视装置。
7. 调整了叉车配置安全带及护顶架的要求
(1)额定起重量不大于10000kg的坐驾平衡重式叉车和坐驾侧面式叉车(单侧)应当配备司机防护约束装置,如配备安全带,应当符合GB/T 26948.1《工业车辆驾驶员约束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第1部分:腰部安全带》的要求;
(2)最大起升高度大于1800mm的乘驾式叉车应当安装符合GB/T 5143《工业车辆护顶架 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要求的护顶架;
8.新增叉车驻车制动控制装置防意外释放功能
(1)坐驾式叉车的行车制动器与驻车制动器应当由独立的装置进行操作;
(2)驻车制动系统应当通过纯机械装置把工作部件锁止,手柄操纵的驻车制动控制装置应当有防止意外释放的功能,坐驾式车辆的司机在座位上就可以实现驻车制动;
9. 新增了安全标志的要求
(1)叉车应当在醒目的位置以图形或者文字形式设置具有下列含义的安全标志:禁止站在货叉上、禁止站在货叉下、手指或者手被挤压风险提示,配备安全带的叉车还应当包括扣紧安全带。
(2)观光车辆应当在醒目的位置以图形或者文字形式设置具有下列含义的安全标志:系好安全带、灭火器、车未停稳前请勿下车。
10.修改了作业环境的要求:
(1)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场车作业区域的状况,规范本单位场车作业环境,作业环境不符合要求的,场车不得进入该区域作业;
(2)观光车辆的行驶路线中,任意连续20m路段的平均坡度不应当超过最大行驶坡度;
(3)观光车辆的行驶路线中不得存在爆炸性环境,路面边沿3m(弯道处为4.5m)内有悬崖、深谷、深沟或水域的路段,应当设置防护能力与车辆相匹配的路侧护栏。存在陡坡、连续下坡、急弯、窄道、交岔口等特殊情况的路段,使用单位应当评估风险,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避险车道、减速丘、凸面镜等安全设施,或者采取限速、分流等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