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范围
本院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委托和技术服务业务,具体范围如下:
1.经核准的法定检验业务
(1) TJ1、TD1各类电梯监督检验、定期检验;
(2) QJ1、QD1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监督检验、定期检验;
(3) QJ2、QD2塔式起重机、桅杆起重机、旋臂起重机监督检验、定期检验;
(4) QJ3、QD3流动式起重机监督检验、定期检验;
(5) QJ4、QD4门座式起重机监督检验、定期检验;
(6) QJ5、QD5升降机监督检验、定期检验;
(7) QJ7、QD7轻小型起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
(8) QJ8、QD8机械式停车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
(9) NJ1 ND1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定期检验;
2.无损检测业务
(1) UT 超声检测;
(2) RT 射线照相检测。
3. 委托和技术服务业务
(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
(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
(3) 特种设备预诊预警、安全技术评价、评估和各级政府、监察机构组织的监督抽查;
(4)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咨询服务;
(5)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和失效分析;
(6) 设备委托检验;
(7)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鉴定评审;
(8) 无损检测与评价;
(9) 仲裁检验;
(10) 特种设备安全监控应用产品及相关电子产品检验;
(11) 金属材料理化分析及金属结构力学性能分析;
(12) 其它委托项目。
4.鉴定评审模块
5.网上报检模块
报检指南
一、办理事项名称
1、起重机械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
2、起重机械定期(首次)检验(以下简称定期检验)。
二、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3、《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
4、《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三、实施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的主体
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服务对象
起重机械施工单位(含安装、改造、维修单位)、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个人。
五、申报监督检验的条件
1、起重机械施工单位;
2、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安全监察范围内并且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
3、施工单位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要求办理了施工告知书手续。
六、申报定期(首次)检验的条件
1、起重机械产权单位(首次检验)使用单位或个人;
2、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安全监察范围内并且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
3、申报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应为已注册登记、领取《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在用起重机械,并且经过单位自检。
七、申报监督检验材料目录
1、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申请表;
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者许可受理决定书等许可证明;
3、安全保护装置和电动葫芦型式试验证明;
4、整机型式试验证明或者样机型式试验申请表;
5、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书;
6、设备购销合同、施工合同和施工方案。
如上述资料为复印件的,必须加盖施工单位的公章。
八、申报定期(首次)检验材料目录
1、产品设计文件(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电气原理图、液压或者气动系统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
2、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包括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
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必要时提供型式试验报告);
4、安全保护装置和电动葫芦的型式试验证书(必要时提供型式试验报告);
5、整机船运证明、照片等资料(以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起重机械)。
以上资料凡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注:使用单位加盖公章(个人申请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九、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发改收费发〔2024〕886号
十、办理机构及办理地点
1、办理机构: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2、监督检验办理地点:
(1)苏发大厦:秦淮区洪武路340号苏发大厦四楼;
起重机械报检电话:84650861;取报书电话:86228562。
(2)河西质监大厦:建邺区嘉陵江东街3号质监大厦一楼;
报检电话:86673525。
3、定期检验办理地点:
(1)苏发大厦:秦淮区洪武路340号苏发大厦四楼;
起重机械报检电话:84650861;取报书电话:86228562。
(2)河西质监大厦:建邺区嘉陵江东街3号质监大厦一楼;
报检电话:86673525。
(3)江南检验中心:江宁区诚信大道1828号南京质量技术检测中心一楼;
报检电话:87120170;取报书电话:87120172。
(4)江北检验中心:六合区化工园天圣路150号一楼;
报检、取报告书电话:58397368。
(5)江北新区检验中心:南京市浦口区万寿路15号工大科技产业园C2幢201室;
报检、取报告书58151003。
十一、监督检验程序、法定期限
(一)申报
申报单位报送第七项所列材料。
(二)受理
1、受理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报单位更正后重新申报;
2、对符合第五条申报条件的申报单位或个人,在申报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后交纳监督检验的有关费用,安排检验人员开展监督检验相关工作。
(三)检验
检验人员在接到监督检验任务后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对于监督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检验人员按照规定出具联络单或意见通知书。
(四)检验报告的出具
本检验机构在监督检验(包括对整改情况的确认)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十二、定期(首次)检验程序、法定期限
(一)申报
申报单位报送第八项所列材料。
(二)受理
1、受理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报单位更正后重新申报;
2、对符合第六条申报条件的申报单位或个人,在申报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后交纳定期检验的有关费用,并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
(三)检验
检验人员在接到定期检验任务后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对于定期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检验人员按照规定出具相应的意见通知书。
(四)检验报告的出具
本检验机构在定期检验(包括对整改情况的确认)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五)复检
对于检验有不合格项的起重机械,受检单位应按照规定要求对不合格项目整改后申报复检。
十三、检验报告、证书及合格证标志的领取
申报单位或个人在受理部门领取检验报告、证书及安全检验标志,并书面签收。
联系方式
| 部门 | 部门负责人 | 设备类别 | 责任区划分 | |
| 联系方式 | ||||
| 起厂检验一部 | 倪大进 | 86673560 | 起重机定期检验 | 起重机械定检,厂车定检、验收检验:鼓楼区、栖霞区、经开区、浦口区 起重机械监检,立体车库定检、监检:鼓楼区、栖霞区、经开区、浦口区、高新区、六合区、化工园区 |
| 起重机监督检验 | ||||
| 立体车库定期检验 | ||||
| 立体车库监督检验 | ||||
| 厂车定期检验 | ||||
| 厂车验收检验 | ||||
| 委托检验 | ||||
| 起厂检验二部 | 陈新建 | 86673569 | 起重机定期检验 | 起重机械定检,厂车定检、验收检验:建邺区、雨花台区、秦淮区、玄武区 起重机械监检,立体车库定检、监检:建邺区、雨花台区、秦淮区、玄武区、江宁区、高淳区、溧水区 |
| 起重机监督检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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