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场)车检验

业务范围

本院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委托和技术服务业务,具体范围如下:
  1.经核准的法定检验业务
  (1) TJ1、TD1各类电梯监督检验、定期检验;
  (2) QJ1、QD1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监督检验、定期检验;
  (3) QJ2、QD2塔式起重机、桅杆起重机、旋臂起重机监督检验、定期检验;
  (4) QJ3、QD3流动式起重机监督检验、定期检验;
  (5) QJ4、QD4门座式起重机监督检验、定期检验;
  (6) QJ5、QD5升降机监督检验、定期检验;
  (7) QJ7、QD7轻小型起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 
  (8) QJ8、QD8机械式停车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
  (9) NJ1  ND1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定期检验;
  2.无损检测业务
  (1) UT  超声检测;
  (2) RT  射线照相检测。
  3. 委托和技术服务业务
  (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
  (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
  (3) 特种设备预诊预警、安全技术评价、评估和各级政府、监察机构组织的监督抽查;
  (4)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咨询服务;
  (5)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和失效分析;
  (6) 设备委托检验;
  (7)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鉴定评审;
  (8) 无损检测与评价;
  (9) 仲裁检验;
  (10) 特种设备安全监控应用产品及相关电子产品检验;
  (11) 金属材料理化分析及金属结构力学性能分析;
  (12) 其它委托项目。

  4.鉴定评审模块

  5.网上报检模块

报检指南

 一、办理事项名称

  1、场内专用机动车辆验收检验(以下简称:验收检验);

  2、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检验(以下简称:定期检验)。

  二、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4、《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
  5、《非公路用旅游车技术条件》

  三、实施验收检验及定期检验的主体

  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服务对象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单位或个人。

  五、申报验收检验的条件

  1、场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单位或个人;

  2、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安全监察范围内并且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场内专用机动车辆。

  六、申报定期检验的条件

  1、场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单位或个人;

  2、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安全监察范围内并且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场内专用机动车辆;

  3、申报定期检验的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应为已注册登记、领取《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在用场内专用机动车辆。

  七、申报验收检验材料目录

  1、南京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申请表;

  2、制造单位及施工单位资质许可证明文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等场内专用机动车辆技术资料。

  注:以上材料如是复印件需加盖相应单位公章(个人申请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八、申报定期检验材料目录

  1、南京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申请表。

  注:使用单位加盖公章(个人申请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九、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发改收费发〔2024〕886号.pdf

  十、办理机构及办理地点

  1、办理机构: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2、办理地点:

  (1)苏发大厦:秦淮区洪武路340号苏发大厦四楼;

  报检电话:84650861;取报书电话:86228562。

  (2)河西质监大厦:建邺区嘉陵江东街3号质监大厦一楼;

  报检电话:86673525。

  (3)江南检验中心:江宁区诚信大道1828号南京质量技术检测中心一楼;

报检电话:87120170;取报书电话:87120172。

  (4)江北检验中心:六合区化工园天圣路150号一楼;

  报检、取报告书电话:58397368。

  (5)江北新区检验中心:南京市浦口区万寿路15号工大科技产业园C2幢201室;

  报检、取报告书电话: 58151003。

  十一、验收检验程序、法定期限

  (一)申报

  申报单位报送第七项所列材料。

  (二)受理

  1、受理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报单位更正后重新申报;

  2、对符合第五条申报条件的申报单位或个人,在申报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后交纳验收检验的有关费用,并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

  (三)检验

  检验人员在接到验收检验任务后按照相关要求进行验收检验。对于验收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检验人员按照规定出具相应的意见通知书。

  (四)检验报告的出具

  本检验机构在验收检验(包括对整改情况的确认)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十二、定期检验程序、法定期限

  (一)申报

  申报单位报送第八项所列材料。

  (二)受理

  1、受理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报单位更正后重新申报;

  2、对符合第六条申报条件的申报单位或个人,在申报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后交纳定期检验的有关费用,并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

  (三)检验

  检验人员在接到定期检验任务后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对于定期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检验人员按照规定出具相应的意见通知书。

  (四)检验报告的出具

  本检验机构在定期检验(包括对整改情况的确认)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五)复检

  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受检单位应按照规定要求对不合格项目整改后重新申报定期检验。

  十三、检验报告、证书及合格证标志的领取

  申报单位或个人在受理部门领取检验报告、车牌及安全检验标志,并书面签收。

 

 

网上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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